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为
第六条 学校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566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为本科生、专科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才需求和生源质量、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投档比例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招生计划的100%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六条 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能确定考生位次,则遵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位次进行专业录取;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能确定考生位次时,在第一、二批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第三批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仍不能确定先后次序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
第二十条 招收港澳台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考生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我校
第二十六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录取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业,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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