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成龙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3.遂宁校区:遂宁市船山区科教园区科创西路8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公办省属重点大学,是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由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并监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纪委办公室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制定以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结合近年来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各省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均为100%。其中,对于因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出现的招生计划空缺,均用于考生志愿的公开征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均以
第十四条 报考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
第十六条 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我校以下专业录取有身高要求,身高以考生高考体格检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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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学校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但调配志愿的优先级别低于非调配志愿。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2.对于同分考生的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非高考改革省份文史类则按照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的顺序;理工类则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外语的顺序;“3+1+2”选考科目省份历史类则按照语文、历史、数学、外语的顺序;物理类则按照数学、物理、语文、外语的顺序;“3+3”选考科目省份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依次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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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余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是在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成绩投档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考试成绩、语文、外语、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6.对于生源数大于计划数的体育与艺术类专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生源情况先划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此比例为100%。
7.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体育与艺术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在所有专业志愿安排结束后,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同类其它专业。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的录取手续、所获得的录取资格、身份证明、身心健康状况与文化(体育与艺术类考生还含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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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s.sic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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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4763388、84768899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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