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66
第五条学校地址:
湖光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邮政编码:524088
霞山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40号;邮政编码:524000
海滨校区: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5号;邮政编码:524005
阳江校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罗琴路1号;邮政编码:529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本科层次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如果考生所在省(区、市)有考生的成绩排位,则按考生的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如果考生所在省(区、市)没有考生的成绩排位,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录取,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在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则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在不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则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
第二十六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
(二)
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0cm、双眼裸视力低于4.7(0.5)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其中:专业学费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缴纳;学分学费在每学期选课结束后,按所修课程学分x100元/学分计算,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缴纳。此外,辅修、重新修读课程按规定需另外计收学费。学生公寓住宿费950-1700元/生•学年。
收费依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可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当年考入的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一年级新生可申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六)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七)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目前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面为30%,奖学金等级为一、二、三等。
(八)社会类奖助学金。主要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在学校设立的各类金额不等的专项奖助学金。
(九)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发放一定的一次性临时性资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9-2396115
传真:0759-2383182
电子邮箱:zsb@gdo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o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jy.gdou.edu.cn
第三十七条学校
联 系 人:吕老师
监督电话:0759-2383146
传真:0759-2383145
电子邮箱:jwb@gdo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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