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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理工学院2024年普通专升本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实施方案

| 来源:烟台理工学院 1709

烟台理工学院

(原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2024年普通专升本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及相关政策精神,为确保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为做好本年度自荐考生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了解掌握自荐考生专科段专业知识和素质能力的综合水平,确定是否能够满足后续本科段学习的专业素养和能力需求。测试合格者可以报考我校相应专业。

二、测试对象

符合山东省2024年专升本报考条件的自荐考生,且专科段所学专业(类)符合《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对应专业指导目录》要求(见鲁教学函〔2023〕15号附件4)。请考生严格按照要求报名,不按规定报名的考生不能参加后续山东省报名考试的后果自负。

三、报名办法

自荐考生可以选报多个符合专业指导目录对应的我校专升本招生专业,建议考生根据不同专业对应的高等数学Ⅰ、Ⅱ、Ⅲ进行选择,不建议考生跨学科专业门类报考我校相关专业。本次测试不收取报名、考试费用。

报名时间:2024年2月21日08:00—2月25日18:00。

报名网址:http://zsbbm.yitsd.edu.cn/

考生可直接登录报名网址或登陆我校官方网站,根据浮动窗指示进入报名系统,也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考试报名”处填报。考生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照片,蓝色或红色背景,JPEG格式,高480像素×宽360像素左右,文件大小为30KB(照片请务必按照要求上传)。

考生需按要求上传学籍证明材料(学籍证明需内容完整清晰,打印、签字、盖章后拍照上传,格式支持jpg,大小不超过2M)。

报名确认:报名截止后,将对报考我校的考生信息进行核对,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报名时需核对个人手机号码,便于问题的沟通解决。核对无误方可打印准考证、参加我校测试。

报名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0535-6915009、6915062),2月20前正值假期,学校咨询电话如无人接听考生可通过学校官网主页智能问答系统咨询。

四、专业综合能力测试

考试方式:自荐考生参加我校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考试采取线上答题形式进行考试。考生利用易考平台+腾讯会议参加考试。考试前我校会在官网发布信息,请考生凭姓名、准考证号进入指定专业QQ群,有工作人员指导学生进入考试平台,操作演练,演练时间定为2月27日,请考生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考试时间:2024229日。考生于测试前2日内,登录我院报考网站http://zsbbm.yitsd.edu.cn/)按指引或登录学校官网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各专业考试时间请以方案和准考证为准。

测试时间及涵盖课程:

五、自荐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复习指导教材

六、报考提示

1.考生在报名前,请认真查阅《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专业类别设置及考试科目》,根据招生专业所属学科门类(考试门类)及对应的考试科目慎重选择。在全省统一考试中,因不同招生专业对应的考试科目有高等数学Ⅰ、高等数学Ⅱ、高等数学Ⅲ之分,且考试时间相同,请本次报考时明确方向,避免后续问题。

2.如考生选择报考的多个专业中,存在测试科目相同,且时间一致的,只需参加第一志愿专业测试,相同科目成绩均可共享。测试科目不同,成绩则不共享,需要分别参加测试。

3.不能选择重复的报考专业,若有两个可报考专业只选择两个(只需要选择报考意向一,和报考意向二即可。不需要再选择报考意向三,第三个报考意向不做选择。若多选后,报名失败,则刷新页面重新报名,只填前两个意向);若有一个专业(只需要选择报考意向一,其他两个报考意向不做选择);若可以报三个意向则可以都选择。若有其他问题及时拨打招生咨询电话。

七、成绩公布

2024年3月7日前在我校官方网站(https://zs.yitsd.edu.cn/)公布考试成绩。我校根据相关专业本科阶段学习需要确定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合格标准,测试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所有考试科目成绩需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八、注意事项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参加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考试,考试开考前考生须上传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证件不全或不一致者不准参加考试。

2.考生严格按照考试时间、考试流程参加考试,不得提前或延后。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视为自愿放弃测试资格,一律不予补考。

3.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流程,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我校会随机抽查考生相关信息及遵守考纪情况,对于违反规定者,取消考试资格。

4.凡有作弊者,我校将取消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资格和成绩,并将作弊材料上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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