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403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博学苑
六、学校基本概况:
学校地处天津市团泊新城,团泊湖自然风景区,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区交通便捷,各项生活配套及教学设施条件优越。学校建有现代化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与创新创业中心、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等教育教学设施,同时学校还建立了一整套有关教学、生活和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与措施,为莘莘学子创造了良好的成才环境。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秉承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招生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我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历年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安排招生来源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条 专业学费标准:
| 专业类别 | 包含专业 | 学费标准 |
| 文科类(含经济管理类)专业 | 15000元/生.学年 | |
| 理工、外语类专业 | 18000元/生.学年 | |
| 22000元/生.学年 | ||
| 普通理工类校企合作专业 | 23000元/生.学年 |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被学校录取后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
第七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各省公布的同批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依次类推。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执行所在省(市)相关政策。
第八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遵循分数优先、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原则,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高考加分。
第十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遵循考生的专业志愿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比较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之和。如果再相同,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综合分=(文化课+专业课)从高到低排序,遵循考生的专业志愿录取,同分情况下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教学要求,非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等国家政策及天津市和我校相关资助政策和规定。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设立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制度,每年有35%以上的学生受到表彰和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生)等三十余种。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2—68579988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博学苑 邮编:3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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