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我校是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招生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学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考生成绩及招生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我校2023年除使用线上考试的专业在外省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外,其余专业按照分省分专业计划招生。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录取工作按国
第十条本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
第十一条
(一)普通本科艺术类各专业
考生报考专业涉及到所属省级统考有达标要求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达到本科合格。不同专业(含方向)录取原则如下:
1.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
外省考生:
新疆考生:
2.按专业成绩排序
3.按综合分排序
综合分=专业成绩×系数×50%+文化成绩×50%
系数=高考文化满分/专业成绩满分(统考或校考)
4.录取过程中,最后一名出现同分时,以高考文化成绩录取的专业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以专业分和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按文化总成绩、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
5.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分省计划为文理(历史类和物理类)兼招,统一排序,不单列文理(历史类和物理类)计划数。如有省份对招生计划编制另有要求,按照该省份规定执行。
6.我校为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7.若考生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录取批次或其他录取事项另有要求,我校按照生源省份规定执行。
(二)普通本科非艺术类各专业
普通本科非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办法执行。考生高考文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规定的普通本科相应批次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按照考生分数及专业顺序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校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关于2023年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及各生源省份招生工作规定,我校2023年本科招生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将进行入学报到资格审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专业介绍、报名要求、专业考试内容、考试注意事项及考试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艺术类本科:6000元/年
普通类本科:32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六人间800元/学年,八人间600元/学年。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遇上级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
邮编:830049
咨询电话:
1.招生咨询电话:0991-2554104
2.各教学单位咨询电话:
设计学院(0991-2552715)
传媒学院(0991-2552423)
戏剧影视学院(0991-2551075)
文化
3.监督举报电话:
4.学校地址: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
5.学校官网:https://www.xjart.edu.cn;学校本科招生网:https://bkzs.xjart.edu.cn/
6.招办微信公众号:“新艺招生就业处”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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