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第三条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办学性质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科学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接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规则的确定等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组长由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陕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机构的政策要求,不断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
第九条 我校2020年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计划以教育部审批后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为准。学校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保证公平的原则,主要用于平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办(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学校负责”的原则,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政策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我校不做额外限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我校无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专业分配原则为: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列的位次先后顺序进行录取,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排列位次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满足专业录取条件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相关要求为准,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专业分配原则,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专业。浙江、山东、海南、上海、天津的录取办法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除陕西省
陕西省
第十九条 报考
第二十条 报考高职单招本科的考生,须参加陕西省招办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且成绩合格,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按照专业技能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化课及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均相同,则按照文化课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原则上对考生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新生入学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公共外语课统一开设“大学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在开学报到前持有关证明向我校教务处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请假逾期或未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考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陕西省物价主管部门对当年学费标准有调整的,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913-2136900,0913-2133210,监督投诉电话:0913-2133950。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wnu.edu.cn.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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