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滨州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滨州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滨州学院招生工作接受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学校全称:滨州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0449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滨州学院成立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滨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滨州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专业录取原则:
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艺体类专业成绩等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高考改革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在上海等按照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市)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在同一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未高考改革省份: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投档成绩,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无法满足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者,参考文化总分、体检情况等,将其调剂到相应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在民航总局规定分数线上,
(二)艺术类和体育专业
山东省艺体类
1.统考专业
其他省份艺术类
使用相关省份相关专业(类)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专业统考或综合分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四)公费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委培师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九条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入校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颁发证书:学生思想政治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且学分结构合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等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
第二十六条对以滨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邮编:256603
电话:0543-3190200,3190201,3190067,3190068
网址:https://www.bzu.edu.cn/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滨州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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