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2007]50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省、县6:4的比例分担(州属学校由州分担、民办院校由院校分担)。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所属学校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地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之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学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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