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三江源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三江源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政策
第三条
第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补偿。在现行经费保障机制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后,学生课堂作业本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经费补偿。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和取暖费等费用,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实施“1+9+3”教育补偿机制后,中职学生不再重复享受现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第六条 “1+9+3”教育补偿政策实施后,除国家规定且没有列入补偿范围的代收代办费外,三江源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第八条 九年义务教育:将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统一提高200元;将寄宿制中小学每学年的学生生活补助再提高100元。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2700元,主要用于免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和取暖费等增加的教育支出;每个学生每学年给予生活费补助1500元,其中三年级学生补助800元。
第四章 补偿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县级教育部门应按照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省教育厅根据核定的学生人数测算各县的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审定的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及时下达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各类教育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县。各县财政局收到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相关学校。学校按照学生伙食费结算办法,在收到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生活补助转入学生伙食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加快工作进度,特别是州、县两级政府作为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经费补偿机制落实工作。省教育厅要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学生人数统计及补偿资金测算;省财政厅要严格审核补偿标准,及时下达补偿资金;各州县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州政府要及时督导
所属各县认真落实相关补偿政策;享受“1+9+3”教育补偿政策的各类学校,要切实管好用好教育补偿资金,建立和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规范审核程序,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纪检和
第十六条 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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