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全称:
2、办学地点及校址: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31号
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制及学习年限: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
6、办学形式:全日制
7、主要办学条件:教学
二、计划特别说明
分省计划优先向中西部
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安排和使用预留计划,普通类专业预留计划不超过1%,且以上计划均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使用。
学院所有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在上海、浙江设置的招生专业(类)计划,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三、专业设置说明
学院2017年招生专业24个,其中普通类理科专业14个,文理兼招专业8个,艺术类专业2个。详情如下表所示: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科类 | 授予学位 |
080901 | 四年 | 理 | ||
080902 | 四年 | 理 | ||
080903 | 四年 | 理 | ||
080601 | 四年 | 理 | ||
080801 | 四年 | 理 | ||
080701 | 四年 | 理 | ||
080703 | 四年 | 理 | ||
080906 | 四年 | 理 | ||
120201 | 四年 | 文、理 | ||
120202 | 四年 | 文、理 | ||
120102 | 四年 | 文、理 | ||
120401 | 四年 | 文、理 | ||
120601 | 四年 | 文、理 | ||
120103 | 四年 | 理 | ||
120105 | 四年 | 理 | ||
082801 | 五年 | 理 | ||
081001 | 四年 | 理 | ||
081201 | 四年 | 理 | ||
082803 | 四年 | 理 | ||
130503 | 四年 | 文、理(艺) | ||
050201 | 四年 | 文、理 | ||
050207 | 四年 | 文、理 | ||
050302 | 四年 | 文、理 | ||
130508 | 四年 | 文、理(艺) |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
五、收、退费等说明
1、学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核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原则。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是:
2、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照《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11]53号)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年)。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经学院认定后,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2500元/年),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还可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年)。学院还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六、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院根据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学院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
对于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将由省级招办统一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考生分数也须在学院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如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并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
2、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院在普通类本科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均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制定的有关全国性加(降)分政策。
4、学院专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在德、体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的高低顺序进行录取;文史类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顺序进行录取。
七、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高考所在省份
2、考生除在江苏省高考
3、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外语单科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
4、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按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外语成绩、
5、按照
八、入学复查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将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考试科目为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做休学处理,专业受限者将由学院对其专业进行调整。
九、联系方式
地址: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31号
邮编:116600
咨询电话:0411-62770151、62770152、62770153、62770154、62770155、62770156、82177088
电子信箱:cityzs@dlut.edu.cn
十、其他
本章程由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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