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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科技学院招生工作问责办法

| 来源: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1452

学校为健全招生工作制度和机制,促进各岗位恪尽职守,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招生队伍,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对象

学校招生工作由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参与招生工作全体人员均在问责范畴内,所有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的完成各自工作任务,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问责内容

1.未完成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文件安排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认真执行校招生委员会的指示、决议、文件要求致使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后果;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采纳正确意见或不按集体研究决议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对上访、申诉推诿塞责,延迟怠慢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件和不良后果,影响学校形象的;

5.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教育部“30不得”禁令行为的;

三、问责方式

学校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更好督促所有招生工作人员高质量完成任务的角度出发,对渎职、失职人员采取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勒令辞职等方式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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