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学建大路1111号。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勤工助学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同时,我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主要项目为:
1、学生奖学金。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分一、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学期;二等奖学金:500元/学期;三等奖学金:200元/学期。奖学金覆盖面占在校学生的15%。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评选,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评定完成。
2、城建励志奖学金。城建励志奖学金评定金额为2000元/人。每年评定一次,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3、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入学后,经学校核实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获得相应的经济资助。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程序是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九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十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除
1.使用省统考合格证录取,按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总×100%)+(文化课成绩总分×60%),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每名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逐一进行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如综合成绩相同专业志愿相同,有关省有等级要求则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等级相同或无等级要求,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专业成绩再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素描成绩再相同或无专业课单科成绩,则比较文化课单科成绩: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单项科目顺序比较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单项科目顺序比较成绩,不分文理类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和数学总分、外语单科顺序比较成绩。
2.内蒙古实行“按文化课成绩×40%+
六、学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等级均不得低于CC,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录取.文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须为历史,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须为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同分情况下,按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择优录取。等级优先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B+B>B+C>BB>BC>CC。
七、实行全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考生选考科目按照所在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选考科目为准;如果录取原则与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有冲突,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有关省招生部门有明确录取规定,则按该省录取规则执行。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uat.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学建大路1111号 联系电话:0431-818655078186550881865509 联系人:才老师王老师第十五条本章程无特别要求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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