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三条 学院坐落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9号,毗邻
第四条 学院设有31个本科专业,17个专科专业,涵盖文、理、工、农、教、经、管、法、艺、医等10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措施,研究处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1、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与各省招办联系协商,落实招生计划及有关录取工作事宜;
2、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如实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
4、处理录取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凡报考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九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有关专业基础课联(统)考。
第十条 报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
第十二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填报的专业第一志愿录取到各专业。
第十三条 艺术类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等的情况下,理工类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类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院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录政策的考生,按照特征成绩与其他考生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本、专科全部通过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批次见各地省招生部门文件通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进校以后,对确定不合适某专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末,学生本人根据学院教务处转专业通知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可转入其他专业。根据国
第二十三条 经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教学管理。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院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六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同时也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设有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其中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开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审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对因身体条件而被专业受限的学生要进行专业调整;对身体原因而不能入学的学生要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考生可以登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与学院其它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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