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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是全国妇联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四条 证书颁发:专升本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和转学,不得采取非普通全日制学习形式就读。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
第五条 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相关工作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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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六条根据普通高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并参照普通高考报名有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含免试生)可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
(一)遵纪守法,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考生。
(二)在湖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就读且2024年7月31日前能取得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在校及入伍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报名前还没有解除处分的。
(二)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违反国
(三)已参加了上年度的专升本考试又延期毕业再次报考的考生,上年度已被退役免试计划录取的考生(含录取未报到、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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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办学定位及发展规划,学校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办学资源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2024年专升本招生计划,各招生专业具体计划数将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待省教育厅文件下发后再另行公布。招生专业及要求详见招生专业考试科目一览表。
第九条 各专业对体检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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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条符合《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通过“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简称专升本信息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考生须按照《湖南省普通高校专升本对应专业(类)指导目录》规定,依据高职(专科)所学专业选报对应本科专业。
第十一条各专业考试科目设置为三门,其中统考科目两门,专业综合科目一门。因专业性质不同,部分专业设置加试科目。专业综合科目总分、考试时长、考试形式详见考试大纲(附件1)。

第十二条考试时间:2024年4月21日-22日。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第十三条免试考生招生工作办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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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成绩公布与复核
第十四条 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考生成绩,考生可登录“专升本信息平台”查看。
第十五条考生如对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核。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考公共科目的成绩复核,学校负责专业综合科目的成绩复核。复核申请截止一周后,考生可登录“专升本信息平台”查看成绩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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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录取
第十六条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照招生高校各专业生源数和招生计划1:1的比例,依据考生总分(2门统考公共科目、1门专业综合科目成绩之和,有加试的专业包括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对于末位总分相同考生,按照同分排位规则进行投档。同分排位规则:按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大学
第十七条适当提高脱贫家庭毕业生的录取率,但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专业常规录取率10个百分点。录取率以该专业脱贫家庭毕业生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进行计算。具体录取时,脱贫家庭毕业生与其他普通考生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完成后,如该专业的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率没有达到比例,可通过追加并单列部分计划录取脱贫家庭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在公布计划范围内录取的,不追加计划,但纳入学校该专业录取比例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录取过程出现脱贫家庭毕业生及免试生录取计划不足等情况,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统筹研究后下达追加计划。
第十九条公示。录取结束后,学校及时将拟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毕业资格审核。省教育厅将拟录取名单与学信网学籍学历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后,将达到毕业条件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录取工作中超出本规定范围的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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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收费标准130元/生,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经确定予以准考的考生须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网上缴费平台缴纳报考费,未缴纳费用的考生不予安排考试。
第二十三条学习期间学费收费标准根据省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杂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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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与咨询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开展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加强过程管理,严防暗箱操作、权力寻租,主动做好各个阶段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考试咨询:0731-82825021(考试中心)
录取咨询:82766142(招生办)
监督电话:82825038(纪委办)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

附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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