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部依法办学、“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实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由
第七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数,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每年的专业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并登陆“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招生省份规定的时间内将生源分省、分专业的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各专业(含艺术类专业文化课)的考生,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在取得湖北省教育厅及有关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并备案的前提下,学校可在相关省份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我校志愿。
第十四条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十五条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选考科目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对于各省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二)以统考或联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的艺术类相关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
湖北省:
湖北省外:
(三)我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
第十九条我校
第二十条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标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须向学校交纳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十三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入学前可在当地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学校现有校级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在内的多项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
第二十六条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122号邮编:430205招生处联系电话:027-81979007、81979076网址:http://www.whm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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