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好“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
第三条学校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学院各本科专业的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录取。
第八条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
第九条对文理科各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实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全部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由学院调剂录取到仍有缺额的专业;对服从部分专业调剂的考生,视考生服从调剂的专业缺额情况,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录取,如无缺额则做退档处理;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均使用
第十一条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在学院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关于学院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除经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批准的专业在录取时使用学院专业校考成绩之外,均
使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
2.
3.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如投档的文理科考生文化考试总分相同,艺术类、
以上排序原则如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有不同,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普通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区内的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学院为充分完成国家招生计划任务,在各省(市、区)招生录取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将对已投档考生进行电话确认;因个人原因需放弃录取资格者,经学院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科生学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收费许可证号为F6888104-(1-6)。
第十九条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
第二十条学院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学院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邮编:541006;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386、3696116(兼传真)(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学院的网站上公布);学校网址:http://www.gxljcollege.cn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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