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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考研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 来源: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25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报考硕士研究生,促进学校学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我校考研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表彰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当年考取中国境内高校研究生,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考研奖学金根据学生考研录取情况进行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对获奖学生采用授予荣誉称号的精神鼓励和颁发奖金的物质奖励两种方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具体条件

在应届毕业生毕业的学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被国家教育部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具备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中国境内各招生单位所录取。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资格:

1.当学年受到党团纪或校纪及以上处分。

2.休学或者保留学籍者。

3.未学籍注册者。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及评审程序

第七条 奖励标准

考取 985211 高校研究生的,每生奖励 12000 元人民币;考取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研究生的,每生奖励 10000 元人民币。该奖学金名额不限。

第八条 奖学金经由个人申报、职能部门初评、校务会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符合评定条件的申请者于每年 6 月份填写《福 州外语外贸学院考研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纸质佐证材料 (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录取学校网络录取公示等),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各学院初审。

2.学校审批。各学院组织审核奖学金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学生发展中心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务会审批。

3.奖金、证书发放。学生发展中心将审批后的奖学金报财务部门统一发放给各获奖学生。各学院将打印好的奖学金证书提交学生发展中心,由学生发展中心统一签署《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章使用申请表》,由校务中心加盖学校公章后返还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4.材料归档:学生发展中心将获奖学生的《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考研奖学金申请表》及时归入档案室。

第九条 其他说明

1.奖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如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终止其奖学金发放。

2.奖学金获得者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退学的,终止其奖学金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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