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制四年,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69074。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要求
第七条 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学校以
第九条 福建省考生报考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和专业技能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实行“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投档考生予以录取。
2.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级差。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等情况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如仍相同的,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
3.实行以院校为单位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级差。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等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各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一)学费标准
1.
2.
3.
(二)住宿费标准:
1.六期电梯宿舍六人间(上床下桌):2600 元/生·年
2.其他宿舍(除六期电梯宿舍)
四人间(上床下桌):2400 元/生·年
六人间(上床下桌):2160 元/生·年
六人间(上下床):1680 元/生·年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等如有调整,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退费办法: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
第六章 文凭发放
第十八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者由
第十九条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500元/生·年,贫困生28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三条 设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99号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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