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和福建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 第三条嘉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嘉庚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五条嘉庚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办学特色 第六条强化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学校遵循“教学与 第七条灵活自由的转专业制度。给予学生转专业的权利,是嘉庚学院始终坚持的一项政策,其出发点是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只要学校教学资源许可,学生符合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件就可转入心仪的专业。 第八条强力推进国际合作。学校自办学以来,已与来自 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荷兰 等国家以及港台 第九条双语教学的模板――国际班。 2007 年 1 月,嘉庚学院开设了国际班,该班每年在国际商学院大一新生中选拔 60 名学生,分为两个班,推行纯英文环境下的专业教学,培养真正的双语人才。 第十条倡导快乐体育的体育教学俱乐部制。 2008 年 2 月,嘉庚学院在全院范围内推行体育教学俱乐部制,学生可自选锻炼项目、自选锻炼时间、自选授课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十一条嘉庚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在福建、浙江、山东、上海、四川、广西、内蒙、贵州(部分专业)等省市按本科二批次招生,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分别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嘉庚学院 2015 年计划面向全国招收涵盖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嘉庚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我院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05% 左右,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 第十四条录取时,专业投档采取 “ 分数级差 ” 方式。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值为 2 分,第二专业志愿以下不设级差分。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江苏考生选测科目均不低于“ C ”,专业投档不考虑等级,亦采用“分数级差”方式。 第十五条嘉庚学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六条嘉庚学院面向全国招收非师范艺术类专业考生(其中 音乐类专业 综合分 = 文化投档成绩 × 30%+ 专业省统考成绩 × 2.5 × 70% ; 第十七条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除报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嘉庚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并参照教育成本收费。根据闽价费〔2015〕171号文件,收费标准如下: 1 、 2 、 3 、 4 、 5 、 6 、每人每学年住宿费 1300 元人民币(四人间)、 2500 元人民币(二人间)。 第二十条上述收费,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13〕41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 100 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第二十二条福建省以外各省份,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江苏省统考科目总分在本一批录取线以上且选测科目在 2B 及以上)的文、理科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被录取者),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以上(含 10 分),奖励人民币 6 万元;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以内,奖励人民币 4 万元。 第二十三条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如高考总成绩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2 分以上(含 12 分),奖励人民币 3 万元;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8 分以上(含 18 分),奖励人民币 5 万元。 第二十四条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本一批录取线下 5 分(含超过本一批录取线)的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平行志愿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 1 至第 15 名和理科第 1 至第 15 名,各奖励人民币 2.5 万元;文科第 16 至第 30 名和理科第 16 至第 30 名,各奖励人民币 2 万元。 第二十五条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六条嘉庚学院设立“ 第二十七条嘉庚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 2007 〕 44 号)及其相关文件设有 “ 国家奖学金 ”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 “ 国家助学金 ” ,帮助有需要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九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招生期间,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http://www.jgxy.xmu.edu.cn (教育网) , http://www.xujc.com (公网) 通信地址:福建省 ・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嘉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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