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政策,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荆东路25号
第四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办学类型与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颁发证书种类: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九条2022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学校不录取非
第十三条学校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专业录取原则: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录取原则。
1.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投档分相同时,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仍同分的,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
2.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市、自治区),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同分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2.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单科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综合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福建省(综合分满分为750分)
音乐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30%+专业成绩×2.5×70%。
2.其他省市(综合分满分均折算为100分)
音乐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
第十八条
1.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市、自治区),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同分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2.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单科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按非综合分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单科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福建体育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分=高考总成绩×30%+专业成绩×7.5×70%。
第十九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录取及确定专业。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费〔2014〕18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学费若有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5〕43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围绕“精准资助”工作要求,形成“奖、贷、助、补、减、免、缓、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帮扶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详情可登录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查询(http://xgc.fjsmu.
edu.cn/Website/Home/Index),咨询电话:0598-8398809。
第七章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学校
第八章招生录取工作承诺
第二十三条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二十四条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第二十六条不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不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不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三十条不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
第三十一条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第三十二条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不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
第三十四条不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五条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
第三十七条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8-8399860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
邮政编码:365004
学校网址:https://www.fjsmu.edu.cn/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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