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
第四条 学院代码:14491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地址:
双桥院区:重庆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星大道25号(新生报到及就读地址);
万州院区: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龙安路368号
第九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 学院简介:
第三章招生机构、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组织机构: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招生工作领导和决策机构,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任常务副主任。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及专业: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为准。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学院严格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教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高职(专科)层次学制均为3年,学费收费为8000元/年—10200元/年,住宿费标准4人间为1400元/生/年,6人间为1300元/生/年。
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1.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3.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
4.加降分要求:对于报考我院且符合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办公布信息为准。
6.普通类考生录取顺序: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按考生填报的学院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7.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高低录取。
(2)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按退档处理。
8.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9.学院根据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执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招生计划以各地招生办、考试院公布为准。
10.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考生亦可在我院网站中查询。
1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12.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13.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14.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12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院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
第十六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办法:
1.学院建立了由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构成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学生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
3.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享受国家助学金2300-4300元困难补助)。
4.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
5.学院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颁发学院奖学金。(以上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部门:
招生电话:023-81093399
学院网址:http://www.cqkjzyxy.com;
招生监督投诉电话:023-81099567;
Q Q: 1489667204;
邮政编码:400900;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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