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市财政、市教委《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0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院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每年9月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学院。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为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序的开展,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立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三级评审体系,有效保证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成 员:
学院资助工作领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学生处负责人
成 员:学生处资助干事、各教学系辅导员代表1名(辅导员代表由各教学系推荐)
主要职责: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负责研制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制度。
(二)学院评审工作体系
1.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组 长:学生处负责人
成 员:学生处资助干事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制
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方案;复核各教学系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各教学系评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
组 长:教学系党总支书记
成 员:教学系辅导员、教学系普通学生代表(5名)。学生代表为未提交奖助学金申请的普通学生。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教学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组织学习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制度;制定本教学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方案;审核本教学系各班级评议结果和学生申请材料;向学院提出本教学系评审意见。
3.班级评议工作小组
组 长:辅导员
成 员:班级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为学生民主推荐,原则上申请了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所在班级总人数的20%。若班级人数较少,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应控制在3-5人范围内。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在参评范围内公示并报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备案。
主要职责:初步审核本班级学生申请材料,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第三章 奖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1.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占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人数的20%;
2.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占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人数的50%;
3.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占受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人数的30%。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刻苦专研,成绩优异;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及竞赛,获得荣誉。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获得两次以上校级表彰,或获得市级二等以上表彰,或获得国家级三等以上表彰。
(七)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具体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年内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年内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能达到同年级同专业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不及格科目。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①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
②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 在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团委及其他同级别单位颁发的二等及以上奖励,或教育部、水利部及其他同级别单位颁发的三等及以上奖励。
④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⑥在创业技能或其他相关创业大赛中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六)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及竞赛,获得荣誉,得到广泛认可。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以上(包括一次)校级表彰;
(七)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八)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具体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年内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3,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年内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能达到同年级同专业前1/3,但均位于前1/2,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①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
②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 在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团委及其他同级别单位颁发的二等及以上奖励,或教育部、水利部及其他同级别单位颁发的三等及以上奖励。
④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⑤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⑥在创业技能或其他相关创业大赛中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行为;
(六)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及学院各类活动;
(七)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取得较大进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同的条件下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的优先。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优先于学业成绩排名,高级别奖励优先于低级别奖励的原则申报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优先于学业成绩排名,高级别奖励优先于低级别奖励的原则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每年8月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每年9月中旬,将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院。
第十二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和预算,结合结合各教学系参评学生人数和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人数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经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向各教学系下达名额控制数。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年九月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实行班、系、院三级评审。
(一)每年9月中旬,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向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提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真实可查的上学年各科成绩,在校学习期间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组织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时,要综合考虑学生在校表现、参加活动情况、学习成绩等评审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参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以充分征求和听取同学们的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三)每年9月底,教学系评审工作小组对本系申报学生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学生的申请材料、教学系评审结果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四)每年10月初,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系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统计、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提请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学院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重庆市教委。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市教委评审并确定最终获奖(受助)名单;国家奖学金由市教委审核后再报送教育部评审,教育部于每年12月左右批复并公告,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为基本条件,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综合测评成绩以学业测评成绩和素质拓展测评成绩构成。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测评成绩、素质拓展成绩的计算依照《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金评定以当学年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为主,综合测评成绩为辅进行评定。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优先于综合测评成绩。
(一)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越大对应给予越高等级国家助学金资助。
(二)当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相同时,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的优先。
(三)当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相同时,专业成绩排名靠前的优先。
(四)当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值、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专业成绩排名均相同时,高级别奖励优先于低级别奖励。
第六章 材料填写与报送
第十七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需严格按照国家奖助学金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第十八条国家奖助学金的材料报送要及时、准确、规范。
(一)报送内容
1.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基本情况简介(500字);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
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4.教学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报告和评审记录;
(二)报送要求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纸质文件,并按初审名单汇总表顺序编序排放。
2.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基本情况简介、《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和教学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报告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档。
第七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根据重庆市教委、市财政要求,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分10个月视情况分次发放。
第二十条学院收到重庆市财政下拔的奖助学金财政资金后,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学年奖助学金获奖(受助)情况拟制发放表交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奖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录处分者,从次月起予以停发。各教学系要做好奖助学金获奖(受助)学生的异动记录,及时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因获奖(受助)学生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被开除学籍等原因停发的奖助学金继续用于奖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校生。
第二十四条评审工作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奖励资金;直至停止发放奖励资金,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尚未支付的国家奖学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获奖(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奖助学金资金;
(三)对国家奖助学金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四)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助学金;
(五)未及时向学生发放国家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国家奖学金证书由教育部颁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六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异议的处理。
(一)在教学系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教学系认定工作组在一个工作日内调查、回复或重新初审。
(二)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期内存在异议,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调查、回复或重新复审。
(三)对上级部门要求回复的异议,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调查和回复。
(四)对公示期过后校内存在的异议,原则上由教学系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调查、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除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原则问题外,对评定结果一般不予更改。
第二十七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要利用网络、广播、海报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受助)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加强创优争先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附件: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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