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学院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
第三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在校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贷款金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在校实际学费、住宿费之和高于8000元的,高出部分可以继续申请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申请流程:学生登陆国家开发
2.申请材料:
(1)《国家开发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调查表需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4)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
(5)户口薄原件;
(6)低保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孤儿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续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办理流程:每年5-6月学生登陆国家开发
2.申请材料:
(1)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第六条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
第七条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偿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合同变更。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时做好备案工作。
(二)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对不良使用贷款的学生应给予警告、教育。
(三)加强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
第十条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细则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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