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做好学校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
第四条学校代码:10456
第五条办学地点
舜耕校区:济南市舜耕路40号
燕山校区: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
圣井校区:济南市经十东路18602号
明水校区:济南市经十东路东首大学路1686号
莱芜校区:莱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财大街5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生、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办学类型:省部共建公办重点财经类大学
第八条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建有完善的现代化教学
第九条学科专业
学校已经形成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设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指导招生工作开展,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与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2018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招生计划类别包括:普通类、艺术类、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招生简章、招生专题网站等途径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
第十六条投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七条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符合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安排专业时,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普通本科专业录取规则:安排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即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当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根据专业对相关科目的要求从高到低录取。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
特别注明:
(1)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内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学校对浙江省进档考生录取时,依据浙江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山东省考生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招生批次为艺术类本科统考批,按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如考生综合分相同,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专业。
(2)山东省外考生录取原则: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录取控制分数线可以填报我校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所在省份有关政策规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和相关省份有关文件及《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有关文件及《
第二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公共外语课只设
第二十五条男女比例: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六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补充规定及《
第二十七条莱芜校区单列招生代码,仅面向山东省招生,录取考生本科期间学习与生活均安排在莱芜校区。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费收取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定的标准执行。新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为学生提供新生入学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第七章 新生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
第三十二条附有专业培养方向的招生专业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规定的专业名称发放。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31-88596191、81793666、88525423。传真:0531-81793555。
招生专题网站:http://zhaosheng.sdufe.edu.cn/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六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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