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三条 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
2.校址:(1)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
(2)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
邮编:336000
3.国标代码:10417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6.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有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且顺延录取。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学校官网、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报考指南和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就业处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状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1.
2.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文史、理工、艺术、体育和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文科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理科和不分文理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类专业,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则按以下排序方式择优录取:
(1)“3+3模式”省份的“不提科目要求”专业,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3+3模式”省份考试科目有相应要求的,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3+1+2模式”省份首选科目要求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和“仅历史”专业,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3+1+2模式”省份首选科目要求为“仅物理”专业,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或校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进档后按以下原则录取:
(1)
(2)
(3)
(4)
(5)
(6)
艺术类专业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
3.
4.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考生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生源省份政策允许范围内,学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降分录取,或将计划调剂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第十六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必修课以修读
第十七条 学校预录取情况在本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最终录取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与入学
第十八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预定为:
第六章奖、助情况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2022年有关普通专升本工作的具体操作与施行,我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学校开办的非本专业所属学科门类的其他专业学士学位,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位证的颁发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在同一学科门类下修读相近专业,符合辅修专业毕业证明颁发条件者,可获得我校颁发的辅修专业毕业证明书。
第八章 招生咨询、申诉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招生咨询电话:0795-3201926、3201962(兼传真)。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如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其他内容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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