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s://zs.g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等。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计入投档成绩总分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江西省报考我校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排序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排序录取,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艺术类专业:
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
(1)列入江西省艺术类提前批本科单志愿批次的
(2)
(3)
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3.
4.
5.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得更改专业。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我校将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1.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2.艺术类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措施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江西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赣府厅字[2016]51号),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本科学费:文科(文、史、哲)类4010元/学年;文科(经、管、法、外)类4270元/学年;理工(Ⅰ)类4530元/学年;理工(Ⅱ)类、
住宿费: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按800元/学年或1000元/学年收取。
第二十条 奖助措施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以
第二十二条 监督举报电话:0797-8393623(兼传真),E-mail: gnsfdxjw@163.com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师院南路
邮编:341000
电话:0797-8393638(兼传真)
网址:https://www.gnnu.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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