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学校奖励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高分考生。
第十六条 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原则是: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清,志愿清”办法进行专业分配。所填专业志愿因专业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艺术、
各省艺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艺术类考生填报志愿所报专业需与本人取得本省联考合格证专业一致(若我校组织艺术专业招生考试,考生所填报专业需与取得我校校考合格证专业一致)。
第二十条 其它专业录取原则:在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以考生特征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中职类招生专业原则上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第二十二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考生若因种种原因自愿放弃入学资格,须由本人及家长到我校说明情况并办理退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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