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统考录取学生、艺术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由
第七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由
第八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以及促进地方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二条学校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报送到各省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并通过各省级招办和其它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报考全日制普通本科的考生(除
第十四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要求,参加相关省级专业统(联)考。
第十五条报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八条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考生加分的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学校原则上遵循考生专业志愿,以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含同分排序成绩)排序,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对部分报考超额或缺额专业,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学校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对相关专业和计划进行调增或减停,实行调剂录取,其中: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只能在同一专业组内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音乐类与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于文科和理科(含首选科目为历史和物理,下同)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若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报考外语类专业和
第二十八条外语类专业只招本语种和
第二十九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身高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类与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包括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学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学年收取学费,其中出国留学学生第四学年国内学费按普通同类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奖励、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面的制度。学校设立了
第三十三条凡取得
第三十四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实践机会,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艺术、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业学分,成绩合格,由
第三十七条学校通过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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