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6日颁布)
随着办学层次的不断提高和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我校与世界各国高校的交往也日益加强,与我校达成互派留学生协议的国外高校也日益增多。为规范我校选派出国留学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选拔条件
在满足接收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及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二、三年级普通本科学生,可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学校选拔、推荐出国留学。
1、热爱祖国,热爱学习。自愿出国留学,学业结束后能立即归国返校继续学习,愿为祖国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2、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第二外语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3、专业课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全班的前25%。
4、参加学校举办的相关外语语种培训班或专业教学班学习,且考核成绩优秀者。
5、按要求缴清应向学校交纳的各种费用,且家庭经济条件能够支付出国留学所需的一切费用。
二、选拔程序
1、申请出国留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推荐并填写留学生《推荐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留学生名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为保证留学指标的有效性,学生在办理留学手续前应向学校呈交《保证书》。
三、成绩管理
留学期间所修学分可代替同一时期本校所开课程的相应学分。因此,留学期间学生除修满接收学校要求的学分外,还必须修满同一时期内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学分数。
四、学籍管理
1、学生出国前必须办理离校手续,留学期间保留学籍。
2、留学学习结束后应马上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回到原班级就读。
3、归国返校后的学生,按海南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本条例从2005年9月开始实行。 六、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 务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