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精神,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核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等机构组成。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执行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收集、统计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起草普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解决方案;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发布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六)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
(七)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十)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普通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主管部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学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投档成绩排序进行录退。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专业。同一专业录取时,如果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按相关科目排序择优录取,依次比较考生综合、语文、数学、外语。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相应省份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退。
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含特殊类型招生考生)。
内蒙古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的规则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
第二十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凡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托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
第二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具体是: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核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五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阳光招生热线:027-87280707,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http://zs.hzau.edu.cn,电子信箱:hnzs@mail.hzau.edu.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27-8728205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遇国家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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