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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本科转专业管理规定

| 来源:海南医学院 2857

海南医学院本科转专业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 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根据高考招生改革及 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髙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 令)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对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自愿 申请,各专业择优选拔。

第二条 按普通高考招生类别,学生不能跨招生类别转专业, 如文史类学生不能转入只招理工类考生的专业。高考改革后不分 招生类别省份招录的考生不受此限制。

第三条 在本科层次内,同一批次学生可以互转,高批次录取 学生可转入低批次专业,低批次录取学生不可转入高批次专业。 专业具体批次以当年在海南招生批次为准。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 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人数控制在报到人数的10% 以内;各专业转入人数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实际报到 数及教学实际需求每年确定报送。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二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 新生入学满一个学期;大二学生只能申请降级转入大 一招生专业。

第七条 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 业,富有上进心,身体满足转入专业的要求;

第八条 课程要求:

一) 学生申请转专业前所修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全部合格;

二) 学生入学后所修读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专业的前30%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受第八条的限制:

一)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 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 医学类专业招录的学生转入非医学类招生专业。

第十条 参军入伍服役期满复学申请转专业者,不受第三、第 四和第八条限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二) 专科升入本科、免费定向招生、特长生招生者;

三) 在校期间违反校规,考试严重违纪或受到学校严重警 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海南医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 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二)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三)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新专业的有关规定 执行,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若等同或髙于转入专业课程 学习要求的,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学生转专业前尚未修读但转 入专业班级已修完的课程,需向教务处申请补修。

四)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课程后方能毕业。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章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如下:

一) 二级院系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数比例, 经批准后执行。

二)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第一周 向所在二级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海南医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 表》,逾期不予办理。

三)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审查、讨论拟转出学生相关材料,确定符合考试条件的学生并签 署意见,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工作处。

四)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材料 报教务处。

五) 教务处于第二周周末组织符合条件学生参加转专业综 合考试(主要考核英语和综合能力),按学生综合考试成绩由高到 低确定专业调整名单,提交主管校长审批后公示三天。

六) 教务处第三周内将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发文公布。

七)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 教务处向海南省教育厅报送相关材料备案,并在教育 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和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籍信息异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成人高等教育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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