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
第三条 与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区、市)颁布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接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设有
第六条
第七条 学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师资情况、就业情况,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过程中未完成的计划,在生源省(区、市)的统一安排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志愿征集或调整到其它省(区、市)招生。
第十二条 本科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大学外语仅提供
第十四条 录取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1.对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等实行新高考改革的十四省(市)考生,学校依据考生所在省(市)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
2.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同分排序规则对考生进行同分排序。
3.其余未实行新高考改革的各省(区、市),在划定的普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以上,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阅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或者实行平行投档的情况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思想政治品德、体检合格且服从调剂的考生,进档后原则上不退档。安排专业时,对专业志愿采用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在考生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安排专业,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安排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5.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次类推。安排专业时,在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实行考生专业“志愿清”办法,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高低顺序将其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所有专业均已录满,则予以退档;如考生所报专业已录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考生填报学校志愿,须参加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
学校不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专业成绩采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统(联)考成绩。
1.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阅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如生源省(区、市)有明确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学校按照生源省(区、市)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计算排序分数进行录取;如生源省(区、市)未有明确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学校则优先按照“文化成绩加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进行录取”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计算排序分数进行录取。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思想政治品德、体检合格且服从调剂的考生,进档后原则上不退档。安排专业时,对专业志愿依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排序分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如排序分数相同,再依次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外语、语文、数学排序录取。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2.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次类推。安排专业时,对专业志愿依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专业成绩加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如综合成绩相同,再依次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外语、语文、数学排序录取。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如生源省(区、市)有明确投档规则,学校按照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录取。如生源省(区、市)无明确投档规则,则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成绩满分)×100×5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100×5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再依次按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外语、语文、数学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生源省(区、市)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如有其它方面的情况,学校将于高考志愿填报开始前在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招生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志愿填报即可。
各招生大类的具体分流办法详见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生修业期满,符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十公开”要求,公开有关信息,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章程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889号)精神,学校2023年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普通文科类及
普通理工类
软件类[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专业18000元/生/年。
与
与
与
根据宿舍条件,住宿费标准暂定4人间1100元/生/年、6人间900元/生/年、8人间6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有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服兵役学费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
2.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2000元。
3.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学校设立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国际交流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多种奖励项目。
4.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5.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6.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7.学校设立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
1.招生咨询电话:0371-86608321,86608312
2.招生咨询传真:0371-86608313
3.学校网址:http://www.zzuli.edu.cn
4.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zzuli.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学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以国家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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