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学校地址:
湛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本校
第十七条通过广东省订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
第二十三条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如下原则录取:
(一)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二)农村卫生专项计划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
第二十六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本校在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5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鉴于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资助政策如下:
(一)优秀新生奖学金
(1)在本校录取的广东省生源本科新生中,优秀新生奖学金设四个等级:特等奖学金:10万元/人;一等奖学金:5万元/人;二等奖学金:3万元/人;三等奖学金:1万元/人。
(2)在本校录取的广东以外省(市、区)【不含港澳台】的理科类本科新生中,优秀新生奖学金设二个等级:一等奖学金:3万元/人;二等奖学金:1万元/人。
(二)本科生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新生资助专项资金: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四)国家奖助学金: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奖励;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奖励;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年不同等级资助。
(五)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补助:从2019年秋季开始,对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实行免学费及生活费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实际缴纳住宿费,免交学费。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可根据政策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为8000元/人.年),入学后可根据政策申请社会奖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或给予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96175
传真:0769-22896175
电子邮箱:gdmuzsb-bg@gdm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mu.edu.cn
第三十五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69-22896227
传真:0769-22896227
电子邮箱:jwb-bg@gdmu.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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