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邮政编码:510006;
三元里校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号,邮政编码:5104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提前本科、本科批次。省外录取批次根据各省(区)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学校可根据各省(区)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区)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两步进行录取。第一步:依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一至第三专业志愿”的方法,按高考投档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第二步:未被前三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四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按高考投档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高考投档总分相同时,如有高考成绩排名,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无高考成绩排名,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农村卫生专项计划录取原则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投档规则出档后,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区)份执行各省(区)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上海市、浙江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上海市、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制药类、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其中
住宿费:待定。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本科、专科生学年综合奖学金,优秀实习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企业或个人捐资助学奖、助学金20余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符合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李彩云
监督电话:020-39358439
传 真:020- 39359128
电子邮箱:wjcc@gzucm.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57999、39357088
传 真:020-39358450
电子邮箱:zsb@gzucm.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ucm.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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