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阳光工程,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始创于1952年;于2002年经国
1.学校全称:
2.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3.国标代码:11799
4.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
6.办学地址:
南岸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邮政编码:400067
南岸校区兰花湖片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28号;邮政编码:400067
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鹅石堡山26号;邮政编码:400020
国际商学院、体育学院为南岸校区;机械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计算机科学与
新生入学报到地点详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
7.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2504.61亩,各种基础设施完备,教学及
学校有教职工2100余人,其中专任
第三条颁发证书: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
第四条学校有教育部2006年核准的2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外综函〔2006〕59号文件):由学校和美国韦德恩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商学院(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MOE50USA02DNR20000002O);以及由学校和波兰华沙人文社科大学合作成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现代国际设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学校设本科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2019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并据事业发展、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招生计划。
第七条2019年我校有28个本科专业按
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6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九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市、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条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在读期间公共外语只以
第十一条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在第一志愿未录取满额时,将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相关各省(市、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1.分数相同时,如各省(市、区)有投档排序规则,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则排序;如各省(市、区)无投档排序规则,则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
2.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
3.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江苏要求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
第十四条浙江、上海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其省级招办(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部分专业外语、数学成绩要求(按照150分制;非150分制的情况,折算为150分制):
1.
2.
3.
4.
第十六条
1.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均应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
2.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我校组织专业校考的河南省,综合分计算办法为:(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0×30%)+(校考专业成绩×7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我校未组织专业校考省份,综合分计算办法为:(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0×30%)+(统考专业成绩÷统考专业总分×300×7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3.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若专业成绩相同再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
4.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学校则按照考生综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直至录取满额。
5.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五章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中外合作艺术类专业每年学费为18000元,中外合作普通类专业每年学费为16000元。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的收取、结算按照《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我校设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400067
学校网址:http://www.ctbu.edu.cn
招生办电话:023-62769696 023-62768134(传真)
监督电话:023-62769741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http://acgozs.ctbu.edu.cn
第二十四条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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