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
第三条 学校始建于1950年, 1959年由国务院批准为重庆邮电学院, 1965年开始研究生培养, 2006年更名为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2.5万余人,在职教职工 1900余人,专任
第四条 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编制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学校将本科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根据专业培养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此外,学校对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艺术类、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及投档顺序,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科要求符合,学校录取按照生源所在地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上海、北京、天津、海南考生只能在同一个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除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择优录取。
(三)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中,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五)
(六)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学校采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作为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则调整专业计划录取;在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
第五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艺术类、
第二十二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其中,
第二十四条 新生住宿费为800元~1200元/每生每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科创文体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获奖学金学生占学生总人数比例达3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重庆市生源地补充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本校当年相关类别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以免上当受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
学校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2号(邮编400065)
本科招生咨询热线:023-62468661;023-62468662
信访电话:023-62468600 监督电话:023-62460133
学校招生信息网:zs.cqupt.edu.cn
电子邮箱:cyzb@cqup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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