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校《关于核准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院〔2023〕12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
一、将章程序言修改为:“
学校拥有光荣的办学传统。1990年至1996年,习近平同志兼任闽江职业大学
学校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学校办学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秉承弘扬‘党建引领、育人为本,五育并举、德育为先,注重质量、应用为要,艰苦奋斗、实干为荣’的办学传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努力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型大学。”
二、将章程第二章标题修改为:“举办者与学校”,第三章标题修改为:“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四章标题修改为:“教学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
四、将第二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学校设有大学城校区、工业路校区、洪塘校区和首山校区。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法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
五、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第八条 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福州市人民政府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举办者根据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七、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
九、将第七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学科专业涵盖
十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十三、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四)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适时调整二级学院设置。”
十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三)评聘
(六)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
十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七款,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十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第八款,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八)
十八、删去第十七条。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学校积极拓展国际化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坚持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采取多元化、开放式办学模式,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办学。”
二十一、将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五十五条,内容无变化。
二十二、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参加或组织学生团体、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
(七)在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职员工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
二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弘扬优良学风,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
二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学校设立学生奖助专项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学校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十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十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团体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推选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党委将学生会(研究生会)纳入党建工作整体格局中进行统筹谋划,构建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宣传、教务、人事、保卫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十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和处
三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职能机构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约定。”
三十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任
三十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三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
三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考核结果、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九)平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
(十)
三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五)
三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
三十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三十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建立统一的奖惩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
三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四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四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访问学者、进修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
四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
(三)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干部的教育、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抓好巡视整改工作和校内巡察工作。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四十四、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依照《监察法》和有关
四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
(六)主持
(七)其他需要由
第二十一条
四十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服务于学校改革和发展。校务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离任校领导代表、校内部门和学院负责人代表、知名教授和专家学者代表及对学校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组成。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顾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
(二)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就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三)审议校务委员会规程、规程修订案;决定校务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顾问的增补或退出;公开校务委员会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四)学校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党委
党委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
(三)制定学校
(四)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
(五)其他需要由党委
四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学科与学位点规划、
(二)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励制度等。
(三)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
(四)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相关事项。”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二)对加强学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议和推荐省级及以上(含省级)的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教学奖励。
(四)对学校各类教学评估予以指导、咨询。
(五)对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或建议。
(六)审议学校教学方面的其他项目。”
五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校学位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和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依据
(三)审批确认招收研究生的指导
(四)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相关事项。”
五十二、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
五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五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
五十五、删去第四十六条。
五十六、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支持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五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举办、出资设立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五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
六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深化综合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等教学
六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三)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
(四)制定和执行学院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六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六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
学院院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六十四、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学院坚持和完善‘党政同责、分工合作、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建设、表彰奖励以及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六十五、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与教学管理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十六、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教学部等,其领导体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低碳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十八、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
六十九、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
七十、删去第五十九条。
七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
七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
七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学位或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七十五、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
七十六、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
七十七、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
七十八、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由两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以闽院蓝为标准色,色值为C100,M60。徽志内圆中央是由校名英文缩写构成的抽象的书本图案,象征闽院人‘崇尚科学,博览群书’的求学态度。整体造型似振翅的飞鸟,象征闽院师生勇于拼搏、力争上游的精神。外环上部为英文校名全称,下部为新魏体汉字校名。
学校徽章为题有新魏体汉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其中,学校教职员工徽章为红底白字,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白底金字(红色色值为M91,Y87,金色色值为C11 ,M22, Y79)。
学校的校旗为闽院蓝与白色相间的长方形旗面,中间白色部分并排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全称。”
七十九、删去第六十六条。
八十、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庆日为10月28日。”
八十一、将第六十八条调整为第八十条,内容无变化。
八十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议修订,章程修正案报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八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一)学校的校名、类型和层次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四)国家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重大事项。”
八十四、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并依照本章程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八十五、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由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八十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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