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颁发本、专科学历文凭证书资格。
第四条 办学地址:
海源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安宁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第五条 学校概况
学校建有新商科、
学校先后荣获“中国民办教育优秀学校”“云南省文明学校”“云南省就业创业典型经验高校”等多项荣誉,3次荣获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金奖,学校办学成效得到了中央电视台、云南日报等权威媒体的宣传报道。办学以来,学校累计为国家培养各类毕业生10万余人,涌现出“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余宣俊、“强国一代新青年”张哲等一批优秀学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以及涉及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遵循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同一志愿考生按照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报考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四条 省级招办未将考生电子档案投放到我校的,我校概不录取。
第十五条 若本招生章程内容与考生所在省份招生文件规定不符,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章 文凭发放
第十六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
第十七条 已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免、补”学生资助、保障体系,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3800元/年,二等2800元/年)。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了翰文教育本科新生奖学金(一等奖20000元/生,二等奖10000元/生)、翰文教育励志奖学金(8000元/生)、翰文教育助学金(2000元/生)。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本科学费:29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专科学费:13500元/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邮 编:650106
招生电话:0871-6831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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