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学校地处上海,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上海市新华路365弄6号),占地面积近2000亩,校舍总建筑面积78万余平方米。校园环境宜人,系“上海市花园单位”。
第三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学分制培养方案规定全部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坚持立德树人,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类招生方案及实施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各
2023年我校大部分专业继续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同时,学校遵循“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习,赋予学生更多学习主动权,给学生提供全面的转专业指导以及顺畅的转专业通道。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就读现专业(大类)时,在入学后第一、第二学年各有1次申请选专业(大类)的资格(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外),具体操作办法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录取规则及志愿填报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非艺术类专业,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承认各省的投档规则,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含内蒙古)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即分数优先。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如考生仍然同分,再考虑志愿优先。若上述情况完全相同,学校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录取要求则可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录取要求则作退档处理。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依据台湾
第十六条 学校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体检标准原则上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考生填报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大类名称及其代码(代号);填报按专业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名称及其代码(代号)。
第十九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的选考科目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教育部规定及我校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发改委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有新政策变化,则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1. 学费标准
(1)艺术类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0000元。
(2)文科类学费标准为6500元/生*学年,理工体类学费标准为7000元/生*学年。“双一流”建设学科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4)
(5)面向港澳台考生的招生简章已公布,考生收费标准按已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2. 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2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确立了“经济保障、发展支持、价值引导”的资助育人工作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每年投入上亿元的资助经费,覆盖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切实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积极引导学生立足“自强不息,仁爱共济”的校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旭日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
第二十五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1-62379160
学校网址:https://www.dhu.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s://zs.dh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1-67792259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自本章程发布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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