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及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等五部门文件精神,确定加分项目、范围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生源地(州、市)相关部门和办班学校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在学校公示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在6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加分项目及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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