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录取规则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坚持阳光招生。在同一专业大类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高分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准则,分专业录取,无专业级差,具体规则如下表:

1.上述
2.分省计划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以其投档分作为录取依据。
3.我校组织校考的各专业不作分省计划,按照录取规则全国统一排序录取。校考专业录取时,各省市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按满分750分统一换算,再按照录取规则计入综合分。各专业文理兼收,艺术类不分文理的专业录取时文化成绩的计算不考虑文理科之间的分值差别。
4,实行分省计划招生的专业类别中,成绩相同依次按照相关类别统考成绩(普通类专业此项除外),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结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作分省计划,全国招生的校考专业成绩相同依次按照校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结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各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其所属专业大类(即:专业类别),校考专业所在的大类与其他大类之间不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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