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
第三条学校全称:
第四条学校是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包含研究生(含专业硕士)和本科,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
第五条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北农路7号。
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组建招生委员会,并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数,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录取率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三条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学校在当地的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录取时,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的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普通专业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则依次按照外语、语文、数学分数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3.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4.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以及专业分配时,对有政策性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5.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须满足当年相应专业在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专业录取同排位考生时参考。
6.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7.双培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
第十四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校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
2.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
3.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4.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5.
6.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无特殊录取要求,采用“3+1”培养模式。
第十五条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要求在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
1.
2.授予
3.授予
4.艺术类专业:
5.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国内学费36000元/年·人,最后一年在英国、澳大利亚的学费与住宿费分别按照英国、澳大利亚当年标准交纳。
6.住宿费:650-1200元/年·人,具体标准以当年实际入学分配宿舍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制度,帮扶、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1.物价补贴:授予
2.校级学生奖学金:特等奖每人每学年4000元,一等奖每人每学年3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学年20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年1000元。
3.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4.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普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综合测评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5.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经普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800-4500元。
6.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可申请一次。
7.助学贷款: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生源地贷款或北京
8.勤工助学:学校为学生开设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小时补助15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1.录取新生需持
2.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开展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学校通过现场查验、技术比对等方式对学生本人、所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证件和相关档案材料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信息、证明材料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暂缓办理注册或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10-80799334(兼传真),010-80796306。
学校
电子邮箱:buazsb@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北农路7号
邮政编码:102206
第二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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