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等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公示期满后,我厅将根据公示情况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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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等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公示期满后,我厅将根据公示情况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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