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演唱(声乐类)
1.考查目标
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曲目,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语言、歌唱状态和音乐的表现能力等;
2.考试内容与方式
考生在本省说明规定的《演唱作品曲目库》中自选3首歌曲备考,现场在备考的曲目中随机抽取其中1首歌曲进行演唱。
3.考试要求
(1)考生必须从本省说明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择歌曲备考,美声、民族或通俗不限;
(2)考试时自报曲目名称及作者,只报考号,不得透漏姓名等信息。
(3)考试时考生必须背谱演唱,不得自带伴奏,由考点统一提供伴奏。
(4)考生着装需得体大方,对是否着演出服不做要求。可淡妆,不提倡浓妆。
(5)中国歌剧选段及外国歌剧咏叹调不可移调演唱,否则将酌情予以扣分处理。
(二)演奏(器乐类)
1.考查目标
通过考生所演奏的器乐作品,测定考生正确的演奏方法、技术水平及音乐表现力等。
2.考试内容与形式
考生在本省说明规定的《器乐演奏曲目库》中选2首曲目备考,现场随机抽取其中1首曲目进行演奏。考生背谱演奏。
3.考试要求
(1)考生在本省考试说明规定的曲目表中自选曲目2首备考。
(2)除了钢琴外,乐器自备,但不得自带伴奏或伴奏CD。
(3)考生着装需得体大方,可淡妆,不可浓妆。
(4)考试时自报曲目名称及作者,只报考号,不得透漏姓名等信息。
(5)考生须背谱演奏,演奏的乐曲速度不得低于曲目规定的最低速度要求,考试时长不超过5分钟。
(三)视唱
1.考查目标
考查考生的读谱能力、乐谱内容理解能力、音乐表现力等。
2.考试内容与方式
8小节五线谱单声部乐曲,现场抽题视唱。
3.考试范围
无调号的自然大、小调式,和声、旋律小调式及中国民族五声性调式;2/4、3/4等拍子;节奏型包括均分、附点、后附点、切分、三连音及含有休止、连线等组合。
4.考试要求
(1)考试时,向评委报所抽题号,不得泄露个人姓名信息;
(2)当主考老师在钢琴上弹出视唱曲的第一个音后,考生按照试题要求,唱名清晰地划拍或击拍视唱。
(四)基本乐理
1.考查目标
考查考生掌握的音乐基础知识及运用音乐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考试内容范围
(1)音的概念、音高、时值、音的分组、音律、等音、半全音类别等。
(2)记谱方式、省略记号、演奏法记号、装饰音、常用音乐术语等。
(3)节奏节拍:各种节奏、节拍及其音值组合法。
(4)音程:自然音程与变化音程、单音程与复音程、音程的转位、等音程、协和音程与不协和音程等。
(5)和弦:原位及其转位的三和弦、七和弦、等和弦等。
(6)调式:自然、和声、旋律三种大、小调式、以五声音阶为基础的民族调式。
(7)调的关系:关系大小调、同宫系统各调、同主音调和等音调。
(8)移调。
(9)调式变音与半音阶等。
(10)转调:大、小调式的近关系转调等。
3.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长60分钟。
4.样题
(1)单项选择题
的音高和组别为( )
A.G B. C. D.
【参考答案为D】
(2)非选择题
分析下列旋律的调式调性
【参考答案为:b和声小调】
(五)听写
1.考查目标
考查考生的音乐听觉能力、音乐记忆力、乐谱书写能力等。
2.考试内容范围
(1)旋律音程。
(2)和声音程听辨:八度内自然音程,性质与音高。
(3)和弦听辨:四种三和弦原位及其转位,性质与音高。
(4)节奏听写:4-6小节,2/4、3/4拍子;听辨常见节奏型及组合(均分、附点、后附点、切分、三连音及含有休止等组合)。
(5)单声部旋律听写:不超过8小节,无调号的自然大、小调式,和声、旋律小调式或中国民族五声性调式,2/4或3/4拍子。
3.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考试时长40分钟。
4.考试要求
根据语音提示,在答题纸上作答。采用五线谱记谱方式,简谱记谱不得分。
5.样题
(1)听写和声音程具体音高,以全音符记写,弹奏2遍,每遍前给标准音。
(2)节奏听辨,弹奏3遍,以五线谱方式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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