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民主政治,又称雅典式民主,是在公元前508年于希腊城邦雅典(包括雅典的中心城邦及其周边的阿提卡地区)发展出的一套民主体系。雅典也因此成为最早的民主政体之一。
雅典民主是一种公民领导的地方自治,但它与现代民主制度的差异仍然是巨大的。首先,雅典民主的参与权并非如现代基于居民,阿提卡的女性和奴隶没有完整的权利;其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政府的效率非常低。政治家们为了名利经常借演讲互相诋毁,选民的民意会受在剧场中上演的政治讽刺戏剧的巨大影响都是无法忽视的事实。然而由于参与权有无的划分与经济上的阶层无关,因此雅典民主的选民参与程度在那个时代来说已经非常高。这种制度为希腊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古代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平等,人权,理性,法律至上,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