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附件:
序 言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办学职能,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形成了鲜明的行业办学特色和优势。
学校现行章程2016年6月经《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其它相关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海瑞路1号,邮编:353011。学校设有天麟校区和江南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fjlzy.com。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 学校是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秉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林业行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学生优质就业为导向”办学方向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办学理念,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福建省职业教育改革工作方案》,坚持立德树人,构建“三全育人”工作体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为路径,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重点,以治理能力提升和校园信息化为支撑,围绕乡村振兴、生态文明、精准扶贫、中国制造2025、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办学,进一步促进学院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与开放发展,将学院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位居全国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开展成人教育、职业
第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等;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对外教育与科技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政办公室、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会可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
(五)完成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可以适当聘请校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工作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
(五)审议
(六)受理、裁定有关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争议;
(七)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通过资格审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因故调离,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代表缺额,由原单位另行选举,并报工会委员会审批。根据情况,可邀请部分离退休教职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委员、部门领导、团队负责人列席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不设常设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开1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审议通过涉及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题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必须采用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倾听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服务军民融合发展,建立军地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做好面向现、退役军人的教育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完善规范教育教学标准,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保持专业结构、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的合理性、适用性、前瞻性,课程教学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及规则,健全科学招生体系,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进行评估,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即“1+X证书制度”),探索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并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知行合一、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天麟精神,大力传播森林木文化,传承非遗项目,打造森林木文化品牌,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四章 教学与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系、院等教学
第三十九条 各系(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积极谋求优质发展,努力做强做优做精。
(二)在学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各专业、师资队伍(专业梯队)建设及教学
(三)在学校统筹规划下,完成各级各类专业、课程、实训基地等教学建设、改革项目的申报和建设;按学校要求,制定并上报本部门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系(院)间、系(院)与社会间的合作办学和科技服务,提高办学质量。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系(院)下设专业
第四十一条系(院)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根据系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负责系(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团学工作、安全稳定、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在系(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系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系(院)主任是系(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
第四十三条 系(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院)的最高决策形式,根据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对本系(院)的教学、
第四十四条 图书馆、实训中心和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双师型标准建设
第五十二条学校尊重和爱护
第五十三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五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学生除享有宪法、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
第五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宪法、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
第五十九条学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为学生提供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认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可以要求听证。
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在学校接受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渠道资金。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对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内审制度,规范做好
第六十九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学校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十一条学校通过不断完善
第八章 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事业组织、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境)外高校、教育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能力,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
第九章 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办学体制,进一步强化产教对接、校企合作,坚持知行合一、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
第七十八条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以绿色为基调,徽标内环标志由“书本”、“树”图案造型和“森”、“丰”文字造型为主体形态,寓意“树木树人”,下方有“1953”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徽标外环上方是
第八十条学校校旗为红色、绿色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学校的中英文名称,旗面长宽比为1.5:1,大小为240cm×160cm。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思笃行、业精德厚。
第八十二条 学校在办学和发展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气质的精神是“天麟精神”,其内容是:敬业、吃苦、务实、进取。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歌是《天麟之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学校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推荐阅读
关于印发《福建省202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高招云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