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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
一、实施条例(修订案)从法制层面明确了鼓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方针
职业教育是面向企业、面向行业、面向社会的教育,没有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不可能办好职业教育。因此,必须创新校企合作形式,丰富多元办学主体,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形成多元、开放、融合的办学格局。
职业教育不仅是学校的事,也是企业的事。过去的探索和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校企合作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问题以及职业教育的出口问题,也可以满足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教育部陈宝生部长指出:“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支撑在产业。”“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托在企业。”“没有行业企业参与办不好职业教育。”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可以使职业学校获得坚实的产业资源和资本力量。日本的专修学校、短期大学等职业教育机构绝大多数为企业公司办学。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企业要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并将以政府购买服务或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教育部等六部门2018年2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十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今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
无论是政府、社会力量还是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只要符合职业院校办学的国家标准,都要予以承认并纳入职业教育体系。不仅要支持民营企业办职业教育,也要支持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国有企业体量大、信用水准高,可以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同时利用其强大的资本实力和业务版块协同发展,成为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国企举办职业学校是校企合作、校企双赢的事,应当鼓励和支持,不能把国企举办职业学校简单等同于办社会职能,进行“一刀切”剥离。正像陈宝生部长指出的那样,要“支持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不动摇,支持民办职业教育不动摇,支持行业办学不动摇。”
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办学的基本模式。鼓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不仅是为了使职业教育发展能够得到更丰厚的资金和资源,也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为适应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要求,职业教育需要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的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融入行业和企业办学,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创新链、产业链的有机衔接,不断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引企入校、引校入企,把学校办成企业的
二、《实施条例》为民办职业教育和公、民合作举办职业教育给与了明确的法制支持
办学自主权是办学活力的主要源泉。《实施条例》赋予了民办职业学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
一是更大的教学自主权。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二是更大的招生自主权。在招生权方面,实施条例(修订案)对于实施
三是更大的
《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包括营利性职业学校在内的民办职业学校给与了明确的支持。
2016年11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民办学校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新政。在以负面清单方式放开了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教育领域开办营利性学校的限制的同时,《决定》也明确了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方针。虽然《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但对职业教育领域,《实施条例》却完全放开,提出“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方面,将为公办职业院校的发展带来新的发展资源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会极大地提高行业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仍有很大提升空间。现有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中开设专业重置率高达60%-80%,大量设置热门专业和低门槛专业,院校缺乏应有的特色专业竞争力。其次,职教生源质量参差不齐,加之新兴专业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为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已建成了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立足新发展阶段,我国将加快构建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而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将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图片来源:(摄图网)文章来源:(教育部)确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举办职业教育的方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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