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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高考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妥做好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150号)等文件和今年省招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统筹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高考工作,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证高考公平公正,确保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确保高考平安顺利
1.强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教育考试招生防疫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考〔2020〕8号)要求抓好高考防疫工作,认真研判本地疫情情况,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及考点考场、制卷场所、评卷场所的防疫措施。要做好对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健康监测、登记和新冠肺炎排查工作。要对考点考场、试卷保密室、考务室、视频监控室等工作场所逐一进行消毒,保证环境卫生和良好通风。考点要增设一名副主考专职负责涉疫常规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具体人员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疾控机构安排。要预备充足的防疫物资,设置具备防护隔离措施的专用防疫特殊通道、备用隔离考场和备用考场。要对考务人员开展新冠肺炎防控和考试安全
2.强化考试安全责任落实。各级招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高考防疫、高考组织、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招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高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告省招委会。坚持“一线规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挥、指导,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3.强化考试管理制度落实。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
4.强化部门协同机制落实。各级招委会要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和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做到分工细致、职责明确、措施到位。要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要协调卫生健康、公安、工信、保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考点卫生防疫和考试安全联合督导检查,对工作薄弱
二、全力确保高考改革稳妥推进
5.系统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全面落实《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坚定改革方向,坚持稳中求进,注重综合施策,构建“教、考、招、学”一体联动机制。加强高中办学条件和
6.有序推进高职院校分类招考改革。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和选拔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职教高考”制度。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教育部统一部署,做好面向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的扩招工作,进一步完善高职扩招政策规定,落实好高职扩招工作任务。
三、全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7.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批准,招生院校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入学通知书”违规招生,不得以所谓“预科生”名义违规招生,扰乱正常招生秩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教育
8.严格
9.严厉惩处违规行为。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
四、全力确保宣传服务优质精细
10.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加强考生诚信教育,重点宣传涉考
11.优化服务保障。各地各校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强化对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综合保障,做好交通疏导管控,营造温馨考试环境。全力维护残疾考生合法权益,为残疾考生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做好志愿填报指导服务,为考生提供政策解读、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引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规避风险。各地教育部门要联合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收取高价填报志愿咨询费、面试辅导费等的中介机构、网站和APP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的机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附件: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2020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和《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妥做好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印制工作,负责我省高考防疫、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第五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
1.执行上一级招委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考防疫、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结合本
4.负责本
5.负责组织本
6.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7.负责本
8.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
9.对
10.组织开展本
11.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
第六条高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省级招委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报名
第七条高校招生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9〕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条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级中等
第九条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
第六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具体体检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9〕32号)执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十三条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考试
第十四条全国统考于7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7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7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外语听力
第十五条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艺术类、文科
第十六条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
第十七条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考
第十八条艺术类和
第十九条考生须于7月3日-6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若有效《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须加盖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章),并提交《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名)《考生须知》(须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名)和《福建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接受“八闽健康码”核验。为减少人员聚集,高级中等
第二十条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后,须在“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区)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
第二十三条全国统考必须安排在国
第二十四条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全国统考的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做好本
第二十五条高考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向社会公布。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分数,但不查卷。成绩复核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第八章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条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条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
第二十八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类本科各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第九章考生志愿填报
第二十九条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和各科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填报时间)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各批次常规志愿录取过程中尚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及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求志愿。
第三十一条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规定以及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注意事项,参考高校的招生计划,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考生应认真选择、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发生账号和密码被盗,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报或修改,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录取
第三十二条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录取期间,省招委会组建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文史类、理工类、文科艺术类、理科艺术类、文科
第三十四条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
第三十五条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三十六条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应按时将本校已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在全国统考前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考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录取。
第三十八条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
第三十九条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已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生源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第四十一条经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教育考试院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高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四十二条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三条各级招委会和高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十一章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第四十四条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四十五条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
1.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聚居地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聚居地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的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四十六条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20分的政策
烈士子女。
第四十七条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
3.散居在汉族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
第四十八条按照《
第四十九条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五十条符合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多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及规范管理
第五十一条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普通类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最低投档分数线、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加分和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资格条件、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
第五十二条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
高级中等
第五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
第十三章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五十四条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于8月20日后到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地点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考生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后因故不报到就读的,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考生报考材料袋”原封不动交回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为加强新生录取管理工作,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组织力量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要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
第五十七条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另文制定。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福建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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