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民宗委、公安局、体育局、科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及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体育总局、中国科协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我省普通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取消和保留部分加分项目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以下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
应届高级中等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
应届高级中等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
应届高级中等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
应届高级中等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
以下三类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1)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2)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考生;
(3)应届高级中等
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
(二)保留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保留以下全国性加分项目: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三)取消部分地方性加分项目
1.2015年起,取消以下地方性加分项目:
(1)对第一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农、林专业的考生加10分。
(2)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艺术
(3)全省艺术
(4)在普通类专业录取时,对高考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茅的考生提高一个批次投档。
2.2018年起,取消散居在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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